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呼和浩特市福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杨**与被告赵**及第三人呼和浩特市福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签订的《呼和浩特市福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赵**、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杨**退还购房款186500元;

三、被告赵**、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杨**支付违约金33325元;

四、驳回原告杨**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2550元,由原告杨**负担350元,被告赵**、王**共同负担2200元。保全费1790元,由被告赵**、王**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06
发布日期 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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