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呼和浩特市福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杨**与被告赵**及第三人呼和浩特市福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签订的《呼和浩特市福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赵**、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杨**退还购房款186500元; 三、被告赵**、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杨**支付违约金33325元; 四、驳回原告杨**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2550元,由原告杨**负担350元,被告赵**、王**共同负担2200元。保全费1790元,由被告赵**、王**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06 |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