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杰美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杰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混凝土货款902538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至2021年10月18日的违约金299642.62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19日起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支付后续违约金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70000元;(以上款项共计:1272180.62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的保函费用;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和保全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承建“天津北仓国家粮食储备库项目”与原告签订《天津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混凝土,双方对混凝土的数量、单价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混凝土,原告认真履行合同,被告在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剩余902538元款项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仍未支付,已构成严重违约。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欠付原告款项,原告为追溯此笔欠款而产生的律师费、保函费亦应由被告承担。综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呈诉。

二建公司在答辩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未提出管辖权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的《天津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为二建公司,二建公司的住所地在天津市河北区,不在本院辖区,因双方约定了管辖法院,该约定合法有效,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由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录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21
发布日期 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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