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晋煤明升达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万腾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万腾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孙*工程款545787元及逾期利息(以545787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报价利率计算,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晋煤明升达化工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6元,由原告孙*负担1356元,由被告江苏万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19
发布日期 202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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