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106773.09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2元,原告张**负担152元,被告李**负担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20
发布日期 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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