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南拓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天主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云南天主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有效,原告云南天主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原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签订的《建筑机械租赁合同》于2018年3月27日解除; 二、由被告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天主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剩余租金1859613.33元及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以尚欠租金1859613.33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30%计付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由被告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天主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67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92元由被告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贾孟书 人民陪审员 吕玉瑞 人民陪审员 汤治洲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亚玲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