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匠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云南华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威信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华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徐**连带支付欠付运费264,639元,并以264,639元为基数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从2021年2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提前给付的,资金占用费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70元,减半收取2,635元,由被告云南华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