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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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博野县佳鑫钢材销售处 博野县启诚钢材经销处 廊坊市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涿州市宏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诉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关诉讼执行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以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除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劳动争议、涉自然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外的民商事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统一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市分公司系涉案票据出票人、承兑人,且此公司的控股公司系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此,本案应当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2021)冀0637民初1175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博野县佳鑫钢材销售处在原审人民法院起诉时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本案为票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作为本案原审被告之一博野县启诚钢材经销处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应具有管辖权。另,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并不是本案诉讼当事人。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1-10-19 |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