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延寿县林业局北安林场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延寿县林业局北安林场于判决生效五日内给付吴**利息217002.93元(以延寿县人民法院(2019)黑0129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工程款725142.5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7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2019年8月21日以后的利息,以725142.5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39.50元,由被告延寿县林业局北安林场承担2277.50元,原告吴**自行负担65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21
发布日期 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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