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延寿县林业局北安林场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延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延寿县林业局北安林场于判决生效五日内给付吴**利息217002.93元(以延寿县人民法院(2019)黑0129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工程款725142.5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7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2019年8月21日以后的利息,以725142.5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39.50元,由被告延寿县林业局北安林场承担2277.50元,原告吴**自行负担65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21 |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