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克鲁尼茶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2019)桂1121民初142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广西克鲁尼茶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处理丧事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合计55811.7元;

三、被上诉人梧州市万秀区韵雅装修工程部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处理丧事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合计207435.1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686元(***等人已预交),保全费2020元(***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686元(克鲁尼公司已预交),一、二审诉讼费用合计23392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4035.2元,由广西克鲁尼茶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39.2元,由梧州市万秀区韵雅装修工程部负担7017.6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19
发布日期 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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