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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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兆讯公司上诉称:首先,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兆讯公司针对北京卡沃公司的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不应以民事裁定代替对责任承担的实体性审理。兆讯公司提交证据足以证明北京卡沃公司与本案具有关联关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起诉立案的条件,北京卡沃公司是否在本案中承担法律责任,应在实体程序中进行裁判。其次,兆讯公司起诉要求四被告共同支付广告费用,兆讯公司住所地系合同履行地。兆讯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地位于西藏自治区,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17号联美大厦,故北京市朝阳区系合同履行地,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兆讯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本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四被上诉人为共同被告继续审理。 广州卡沃公司、北京卡沃公司对兆讯公司的上诉向本院答辩称:北京卡沃公司没有参与合同的订立,也没有与兆讯公司签订合同,北京卡沃公司与本案无关联关系。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兆讯公司对北京卡沃公司的起诉,并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众泰公司、祺兴公司对兆讯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本案系兆讯公司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兆讯公司起诉要求众泰公司、祺兴公司、广州卡沃公司、北京卡沃公司连带给付广告服务费1103390元,并支付逾期支付利息损失等,故兆讯公司所在地系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兆讯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地位于西藏自治区,其主张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17号联美大厦,并提交了《租赁合同》、承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租金交纳凭证等证据。北京卡沃公司、广州卡沃公司对兆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事实并无异议。 故本院认为,综合考虑上述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兆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即兆讯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朝阳区系合同履行地。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次,从兆讯公司提交的初步证据可以看出,北京卡沃公司与本案形式上存在关联关系,是否承担本案法律责任不应在本案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处理,而应在实体审理中进行审查。据此,一审法院裁定结果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兆讯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36976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受理费70元,由浙江众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1-12-15 |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