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吴江南玻华东工程玻璃有限公司
上海舒盛铝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结果

舒盛公司上诉称,吴江南玻华东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玻公司)为规避管辖,未将案涉票据出票人及承兑人亳州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列为被告。故请求本院追加XX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之一舒盛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金山区,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南玻公司选择起诉舒盛公司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与法不悖。舒盛公司提出的追加第三人请求不属于管辖权异议案件审查范围。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裁判日期 2021-12-21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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