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旭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邹平顺发生物燃料科技有限公司 邹平金骏煤炭有限公司 邹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邹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旭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邹平顺发生物燃料科技有限公司、邹平金骏煤炭有限公司、王**、杨**的银行存款3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相关法律文书。)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邹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