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04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欣丰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昊华鑫达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昊华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北京欣丰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民生银行xxx账户、xxx账户,中国建设银行xxx账户,郝**名下的中国民生银行xxx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账户、xxx账户,光大银行xxx账户,中国建设银行xxx账户、xxx账户,中国工商银行xxx账户、xxx账户、xxx账户,中国银行xxx账户、xxx账户、xxx账户,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xxx账户、xxx账户、xxx账户的查封措施。二、解除对郝**名下车牌号为×××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1-11-04
发布日期 202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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