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欣丰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昊华鑫达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昊华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北京欣丰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民生银行xxx账户、xxx账户,中国建设银行xxx账户,郝**名下的中国民生银行xxx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账户、xxx账户,光大银行xxx账户,中国建设银行xxx账户、xxx账户,中国工商银行xxx账户、xxx账户、xxx账户,中国银行xxx账户、xxx账户、xxx账户,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xxx账户、xxx账户、xxx账户的查封措施。二、解除对郝**名下车牌号为×××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11-04 |
| 发布日期 | 2022-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