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03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缔壹娱乐经纪有限公司
七幕人生文化产业(北京)有限公司
类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案号 -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缔壹娱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七幕人生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2.七幕人生公司删除音乐剧《近乎正常》宣传中含有段奥娟的一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名字及照片、视频等内容;3.七幕人生公司在其“音乐剧近乎正常”新浪微博刊登道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4.七幕人生公司赔偿我公司维权合理开支5万元。事实和理由:根据我公司与段奥娟签署的《演艺事业合作合同》,我公司系段奥娟独家经纪公司,任何人与段奥娟的演艺合作均需与我公司签订合同。七幕人生公司自2020年10月30日开始,便与我公司沟通关于段奥娟出演音乐剧的相关事宜,我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明确告知七幕人生公司因客观原因段奥娟无法参加该音乐剧演出。但是七幕人生公司明知段奥娟系我公司旗下艺人,且并未经我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直接越过我公司与段奥娟指定主体另行签订音乐剧合作合同,并在其新浪微博“音乐剧近乎正常”微博账号多次发布段奥娟参演音乐剧的宣传内容,并让段奥娟出演《近乎正常》3月20日、21日上海场。我公司发现后明确告知七幕人生公司应停止演出,但七幕人生公司继续安排段奥娟出演4月2日、3日、4日的北京场。七幕人生公司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七幕人生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七幕人生公司与段奥娟签署的合作合同签订地、段奥娟出演的音乐剧举办场所位于也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本案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非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二十五条关于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的管辖规定。综上,本案被告住所地以及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均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可适用有关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本案可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七幕人生公司未经缔壹娱乐公司同意,直接越过缔壹娱乐公司与段奥娟指定主体签订音乐剧合作合同,并在其“音乐剧近乎正常”新浪微博多次发布段奥娟参演音乐剧的宣传内容,并让段奥娟出演《近乎正常》3月20日、21日上海场以及4月2日、3日、4日北京场。因此,本案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线上线下行为。缔壹娱乐公司并未提出初步证据证明七幕人生公司与段奥娟签署合作合同的签订地、七幕人生公司在“音乐剧近乎正常”新浪微博发布宣传内容的发布地以及段奥娟出演的音乐剧举办场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且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综上,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案中,缔壹娱乐公司提出本案应根据民诉解释第二十五条关于网络侵权行为的管辖规定适用被侵权人住所地进行管辖。本院认为,民诉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侵权行为是指侵权行为的实施及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在网络上完成的行为,本案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线上线下。因此,本案不应适用被侵权人住所地进行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七幕人生文化产业(北京)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09
发布日期 202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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