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真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会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甘肃真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购房款69646元,并按承诺支付欠款利息55000元,偿付银行从原告公司担保账户上代扣房贷款45918元,共计170546元;2.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28日,被告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的位××县住宅楼房一套,面积为102.09平方米,单价3180元/平方米,总计价324646元。同日,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商定首付款为房款的30%,应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交齐,而被告仅于2014年12月17日缴纳购房定金20000元,2016年5月11日缴纳房款5000元、10月27日缴纳房款10000元,其余首付款未予缴纳。2014年1月10日,被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按揭贷款220000元,打入原告公司账户用于支付购房款,由被告按月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原告公司以保证金方式予以担保。后被告违约,未及时交够首付款,自2018年9月之后不予按月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导致银行自2018年9月至今直接从原告公司代扣被告月供款4591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甘肃真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按照其提供的被告祁*的电话号码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祁*的准确送达地址。综上所述,本案原告甘肃真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甘肃真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856元,退还原告甘肃真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12 |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