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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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圣都置业有限公司东平分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圣都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山东圣都置业有限公司东平分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为QY201712702)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圣都置业有限公司东平分公司违约金252.3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圣都置业有限公司东平分公司代为支付的房屋按揭贷款25,230元; 四、驳回原告山东圣都置业有限公司东平分公司对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支行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山东圣都置业有限公司东平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户名:东平县人民法院,账号:81×××90,开户行:泰安银行东平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元、保全费2258元,共计251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道广 人民陪审员 尹新宇 人民陪审员 吕修良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瞿园园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