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复议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下靳村村民委员会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执行
法院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尧都区人民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人下靳村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经审理,尧都区法院作出(2014)临尧民初字第15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下靳村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梁**被征地土地补偿费7.6万元。判后,因下靳村村委会不服,提起上诉。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临民终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尧都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尧都区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临尧法执字第138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被执行人下靳村村委会在临汾市××区农村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帐户上存款82890元。并于2016年4月28日向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农村综合便民服务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年10月17日尧都区法院作出(2015)临尧法执字第13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下靳村村委会在临汾市××区农村综合便民服务中心账号为×××的银行存款97489元,实际扣划93990元。对此,下靳村村委会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尧都区人民法院认为,2019年12月23日,尧都区法院在临汾市××区农村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扣划被执行人尧庙镇下靳村银行存款93990元。被执行人下靳村村委会称尧都区法院扣划的款项包括下靳村的回收居民散煤款、救灾款、延期取暖费等,系专项资金,并向尧都区法院提交了下靳村村委会账户明细情况说明、收支流水账目、尧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等证据。经查,下靳村村委会提供的证据,仅证明下靳村村委会某时间段的收入及支出情况,并不能证明尧都区法院扣划的93990元系专项资金,下靳村村委会提出的执行异议不能成立,裁定驳回下靳村村委会的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下靳村村委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尧都区法院扣划其的银行存款包括下靳村回收居民散煤款、救灾款、延期取暖补助费、强化联包款、土地补偿款、燃气补助等专项资金,有关部门下拨给下靳村具有专门指定用途和特殊用途的资金,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的专项资金,不属于下靳村的自有资金和收益,更不是下靳村的自有财产或资产,依法不在被执行资产的法定范围内,请求法院撤销尧都区法院对复议申请人账户扣划的相关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临汾市尧都区纪委检查委员会临尧纪[2019]130号、《关于尧都区法院扣划下靳村在尧庙镇政府便民中心账户上资金未支付的情况说明》及相关的出入账凭证等材料。

申请执行人梁**辩称,一、下靳村村委会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群众散煤每吨410元,下靳村有六、七千人,散煤款就卖了不少钱。二、2019年12月24日,尧庙镇农村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在异议复议申请书中提出尧都区法院扣划的账户存款并非某一个村委会的,更不是尧庙镇下靳村的账户,现下靳村又称是自己的账户,前后矛盾。

本院查明,2019年12月23日,尧都区法院扣划被执行人下靳村村委会在临汾市××区农村综合便民服务中心账户存款时,该账户中属于下靳村村委会存款余额有302841.75元。其中,一、2016年4月,尧庙镇政府拨付下靳村自然灾害补助款2万元,该补助款未发放。二、依据尧都区清洁取暖工程指挥部下发《关于保证居民科季取暖相关事宜的通知》《关于认真落实冬季取暖过渡期保障工作的通知》,2017年11月28日、2017年12月18日,下靳村分别收到延期取暖补助款47900元、72100元,合计120000元。2017年9月,下靳村40户村民响应政府政策先期拆除锅炉,按照相关文件规定,2018年1月3日,下靳村收到延期取暖电费补助款24000元,电暖器费用款16000元,合计40000元。该项补助款总计160000元,未发放余额23600元。三、2018年1月3日,依据尧都区政府《关于印发2017-2018年清洁取暖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规定,下靳村收到农户天然气用气补助资金600户,每户900元,合计540000元,未发放余额114300元。四、2017年9月28日、2017年12月28日,下靳村分别收到散煤回收费用903675.83元、10000元,合计913675.83元,未结算余额142450.83元。五、强化包联款未使用余额1352.63元。六、下靳村西侧二宗土地补偿款余额1139.29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尧都区法院扣划被执行人下靳村村委会在临汾市××区农村综合便民服务中心账户存款93990元资金是否属于不能执行的资金。本案中,下靳村村委会在临汾市××区农村综合便民服务中心账号中自然灾害补助款、延期取暖补助款、农户天然气用气补助款余额总计157900元,是政府拨付给村民的补助款;散煤回收款余额142450.83元,是尧都区政府收购下靳村村民散煤的款项,以上款项总计300350.83元属于下靳村村民,并不属于下靳村村委会自有资金或收益。下靳村村委会只负责管理、代政府发放上述款项。关于下靳村村委会强化包联款、西侧二宗土地补偿款余额总计2491.92元,下靳村村委会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化包联款、西侧二宗土地补偿款属于专项资金,人民法院可以扣划。综上,复议申请人所提复议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20)晋1002执异22号异议裁定;

二、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退还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下靳村村民委员会91498.08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21-03-31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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