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华鹏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成都华鹏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92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该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3月1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该款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成都华鹏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1042元,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