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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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1602民初29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附录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人签字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
| 裁判日期 | 2021-12-02 |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