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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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介休市凯际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介休市荣恒泰煤化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5执22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或者本院经相关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也可依职权对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