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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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朱门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南京中榕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645136.57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南京中榕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1291元,由原告南京中榕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920元,被告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朱门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113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