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中榕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南京中榕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09年4月30日签订的《房屋租用合同》无效;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租赁物(即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2188号房屋七楼的房屋,面积为420平方米); 三、驳回原告南京中榕建设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3380元,由原告南京中榕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380元,由被告***负担1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用缴纳账号详见《上诉费用缴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