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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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泰兴市永大轴承有限公司 常州冉汇建材有限公司 临沂天润建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汇票金额1243885.67元,并承担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1年9月3日从泰兴市风采机电有限公司处受让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张(票号:230146500021420200914722499926),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9月14日、出票人为威海华府置业有限公司、金额1243885.67元。汇票背书情况均依次为:临沂天润建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临沂万奥商贸有限公司、冉汇公司、泰兴市永信机电有限公司、泰兴市风采机电有限公司。到期后原告提示承兑,但遭示拒付,至今未得到兑付。原告认为其作为最后持票人有权向前手行使票据追索权,要求被告支付票据金额、利息损失及相关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包括本案票据,被告冉汇公司背书并受让转让3张票据,合计金额3186231.77元,所涉票据数量较多、金额较大。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案涉当事人均无法定贴现资质,可能存在以“贴现”为业,涉嫌犯罪。综上,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发现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属于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泰兴市永大轴承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996元,退回原告泰兴市永大轴承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07 |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