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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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旭升达运输有限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中心支公司 泉州天地汇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夏津县鑫达运输有限公司 济南永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旭升达运输有限公司赔偿款29844.6元,该款由被告直接支付至山东旭升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济南明湖支行北园路分理处1602025109006769308号账户中;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旭升达运输有限公司赔偿款44392元,该款由被告直接支付至山东旭升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济南明湖支行北园路分理处1602025109006769308号账户中;被告夏津县鑫达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山东旭升达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8元,由原告山东旭升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270元,被告***与被告夏津县鑫达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828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