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濮新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后期治疗费、二次手术费等各项费用暂计76650元;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经被告二许*介绍,2021年6月10日至2021年6月26日在被告三发包、被告一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濮阳至湖北阳新高速公路濮阳段(一期)濮阳东服务区处进行劳务工作。在支模过程中,由于安全防护未做,原告从六米高的储水池外架摔下。而后原告被120送往当地卫生院进行抢救,继而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九〇医院治疗。在九九〇医院住院记录中显示初步诊断为多发肋骨骨折。住院治疗50天,经治疗后出院。出院诊断为多发肋骨骨折,创伤性湿肺,肺气肿,由于受伤严重,出院医嘱要求全休3个月。综上,被告作为施工单位,应当对场所内的安全进行保障,但是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身体受到严重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二作为劳务介绍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后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人民法院对管辖权是进行程序性而非实体性审查,但仍应对原告是否有规避管辖的行为进行审查。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致原告受伤的工地位于濮阳至湖北阳新高速公路濮阳段(一期)濮阳东服务区处,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从原告起诉状及提供的初步证据来看,被告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系工程发包人、被告河南省濮新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系工程承包人,二被告均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但二被告住所地亦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而被告许*仅为劳务介绍人,与实体裁判结果尚不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现原告既不选择侵权行为地,又不选择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二公司被告的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仅选择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许*住所地法院即本院提起诉讼,有虚列被告扩大管辖连接点以规避管辖的嫌疑,故本院依法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当移送至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处理。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58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12-08
发布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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