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百胜麒麟(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185490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1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原告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17115215.41元范围内对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郊小镇第九街区”1-17号楼及地下室D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26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7625元,由被告百胜麒麟(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