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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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鼎阳置业有限公司 江苏海豹特种装备有限公司 江阴市万沅置业有限公司 无锡市华鑫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苏海豹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市华鑫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0660808元;并且支付期内欠息236633.34元、逾期罚息(截至2019年8月21日为692725元;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660808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至2019年8月21日为15527.48元;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36633.34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上浮50%计算),以及无锡市华鑫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7413元。 二、对江苏海豹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无锡市华鑫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提供抵押的苏(2018)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0016672号、苏(2018)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0016681号、苏(2018)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0016675号、苏(2018)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0016678号、苏(2018)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0016676号、苏(2018)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001668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房屋与***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对江苏海豹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无锡市华鑫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提供抵押的苏(2018)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0016723号、苏(2018)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0016689号、苏(2018)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001669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房屋与***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对江苏海豹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无锡市华鑫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提供抵押的苏(2018)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0016817号、苏(2018)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0016816号、苏(2018)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0016815号、苏(2018)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001681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房屋与***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对江苏海豹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江阴市鼎阳置业有限公司、江阴市万沅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879元减半收取为4693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1939.5元,由江苏海豹特种装备有限公司、江阴市鼎阳置业有限公司、江阴市万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