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亚中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亚中建安公司继续履行双方于2017年7月20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向案外人平凉市鼎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甘肃省平凉市××区明发欧洲城热力管网、换热站工程中730032.41元工程款的发票并配合办理该工程款的结算、支付。事实与理由:2017年,案外人平凉鼎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置业)对外发包位于平凉市××区的明发欧洲城热力管网、换热站工程。甘*与亚中建安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签订《合作协议》一份,约定甘*以亚中建安公司的名义实施项目,甘*向亚中建安公司支付总造价的2%作为管理服务费,亚中建安公司提供合同金额发票并配合办理工程款结算、支付相关事宜。协议签订后,亚中建安公司向甘*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甘*以亚中建安公司名义与鼎盛置业签订了《明发欧洲城热力管网、换热站工程施工合同》。甘*负责施工完毕后,鼎盛置业结算完毕后通知甘*和亚中建安公司开具发票并办理结算手续,亚中建安公司拒不配合,致甘*无法收取工程款。现甘*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工程的结算事宜,受《明发欧洲城热力管网、换热站工程施工合同》的约束,该合同的相对方是亚中建安公司和鼎盛置业,甘*并非一方合同当事人,不具有提出工程结算请求的原告资格;另外,开具税务发票属税务部门的管理范围,对原告的起诉依法应当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部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17 |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