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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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华三五四三针织服饰有限公司 肃宁卓尔纺织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联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二审的诉辩观点,本案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为:1.本案双方合作法律关系的性质,如何承担风险的法律依据,本案应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关于“保底条款”的规定;2.对《合作协议》第四条“利润的计算与分配”条款中“生产成本核算:依据市场的面料、成衣加工价格结合实际完全成本费用,逐款按数量核定成本”的理解。双方关于利润计算的约定,是否应扣除际华公司的生产成本,是否还应扣除卓尔公司的销售成本;3.一审判决依据双方争议的“审计报告”认定卓尔公司收回货款的数额有无依据,际华公司要求对卓尔公司的回款情况进行审计应否支持;4.如何确定双方利润分成的基数,双方争议的“成本核算表”能否作为认定际华公司生产成本的计算依据,应否对际华公司的生产成本按合同约定的范围进行审计确定。 通过对上述事实的审理认定,确定双方合作期间的利润并按双方约定进行结算。上述事实属于本案的基本事实,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一审判决在本案的审理和对际华公司起诉卓尔公司的(2020)冀09民初11号和(2020)冀09民初12号两案的审理上程序有误,上述三案应合并审理。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查明相关事实,必要时进行审计,依法公正裁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9民初1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际华三五四三针织服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946.83元,予以退回。 |
| 裁判日期 | 2021-08-13 |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