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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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西南水都饮料基地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昌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79212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从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349212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从2015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东莞市昌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佛山市西南水都饮料基地投资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支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94元、财产保全费2985元,合共11679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1904元,由被告***、***、东莞市昌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佛山市西南水都饮料基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790元、财产保全费29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9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