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治市天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靳某、暴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20)晋0403执326号通知书,要求异议人天苑科技公司自收到本通知后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高某履行对被执行人靳某到期债务共计781980.42元(利息另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同时载明:“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若擅自向被执行人靳雪伟履行,造成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本院将依法追究你公司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2021年7月28日,本院向异议人天苑科技公司送达该通知书。2021年8月6日,异议人天苑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另查明:被执行人靳某与异议人天苑科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3月24日作出(2020)晋0403民初4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异议人天苑科技公司支付被执行人靳某工程款1733059元及利息(以1733059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21年8月13日,被执行人靳某依据(2020)晋0403民初4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异议人天苑科技公司与被执行人靳雪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业经本院审理,并经(2020)晋0403民初4061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即异议人天苑科技公司支付被执行人靳雪伟工程款1733059元及利息(以1733059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述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故关于异议人天苑科技公司认为其承担781980.42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异议人天苑科技公司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申请再审,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未决定再审,故其要求中止执行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长治市天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2021-08-17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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