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常州宝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黄梅县雄丰农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宝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宝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付**、於**、王*、胡**、黄梅县雄丰农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4元,诉讼保全费370元,合计664元,由原告常州宝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不准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1-09-01 |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