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常州宝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黄梅县雄丰农机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宝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宝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付**、於**、王*、胡**、黄梅县雄丰农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4元,诉讼保全费370元,合计664元,由原告常州宝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不准上诉。

裁判日期 2021-09-01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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