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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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奕翔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代偿款133825.05元,并支付利息(以133825.0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6元,减半收取1503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72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