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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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民初字第004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正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质量问题修复费用356935.50元; 二、撤销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民初字第00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三、无锡正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982486.8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2908238.12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16日计算至2014年5月15日,以5982486.8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246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9683元,由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8887元,由无锡正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79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69元,由无锡正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331元;工程造价鉴定费258785元,由双方各半负担;工程质量鉴定费631150元,修复方案鉴定费84600元,修复造价鉴定的费用10000元,合计725750元,由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9045元,由无锡正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6670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083元,由上诉人无锡正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1983元,被上诉人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