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乐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乐城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石家庄乐城创意国际贸易城开发有限公司
开封市兰尉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开封市兰尉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32亿元及利息100141742.99元、罚息、复利(罚息: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32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5%的标准计算;复利:自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8月30日止,以年利率7%的标准,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按季分段计算;自2019年8月31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5%的标准计算),其中日利率为年利率除以360天;

二、开封市兰尉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100万元、保全保险费163.1万元;

三、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对已经办理质押登记的开封市兰尉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石家庄乐城创意国际贸易城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北京乐城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乐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林**、谢**就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开封市兰尉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对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所负担的债务,在本判决第三项股权质押担保项下不能完全受偿的余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北京乐城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乐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林**、谢**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开封市兰尉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六、石家庄乐城创意国际贸易城开发有限公司对开封市兰尉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承担赔偿责任;

七、石家庄乐城创意国际贸易城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开封市兰尉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八、驳回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95711元,由开封市兰尉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乐城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乐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林**、谢**、石家庄乐城创意国际贸易城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0
发布日期 202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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