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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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桐乡市运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桐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乡市运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6元,减半收取计1208元,由原告桐乡市运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1-10-22 |
| 发布日期 | 2022-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