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内蒙古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红顺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2民初24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二、内蒙古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项136.5万元及违约金40.62万元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1235元,由内蒙古红顺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承担10617.5元,被告***、被告乌达巴拉承担1061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235元,由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0617.5元,内蒙古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61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