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 河南平高通用电气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盛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森鑫圆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顶山市森鑫圆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与票号为102XXXXX279的银行承兑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即人民币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平顶山市森鑫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