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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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仓山营销服务部 福州青大运输有限公司 福建祥胜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仓山营销服务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张**、李**损失198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张**、李**损失389539元,上述款项共计587539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仓山营销服务部已先行支付了198000元,还需支付389539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汇至张**、李**的指定账户(户名:张**,开户行:中国银行,账号:6217********); 二、驳回张**、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1元,由张**、李**负担601元,郑**负担3000元,福建祥胜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00元,福州青大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仓山营销服务部负担3000元(款限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