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靖远县宏源商贸有限公司 靖远兴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靖远县宏源商贸有限公司向白*返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1508812.47元,合计6508812.4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4月19日,2021年4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随本付清),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白*有权对靖远县宏源商贸有限公司抵押的机械设备(动产抵押登记编号为2018-15号)的折价款、拍卖款或变卖款优先受偿; 三、靖远兴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负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靖远县宏源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362元,由靖远县宏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06 |
| 发布日期 | 2022-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