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逾期透支本金69454.56元,并以逾期透支本金为基数,从双方约定的每期透支本金逾期偿还之日起至实际还清逾期透支本金之日止,按龙卡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付逾期利息、违约金(但逾期透支利息、违约金合计金额不得超过年利率24%)。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2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