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区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石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区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中还应赔偿原告黄**各项损失合计110074.25元(已扣减垫付款56000元); 二、原告黄**返还被告何*垫付款39568.2元; 三、驳回原告黄**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由赔偿义务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55元减半收取1927.5元,由被告何*负担1690.49元,由原告黄**负担237.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23 |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