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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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鲁艺劳务有限公司 乌兰察布市瑞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20)川1523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乌兰察布市瑞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诉人母**债务5395740元; 三、被上诉人乌兰察布市瑞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母**违约金,以479574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全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四、被上诉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5395740元债务中的4795740元债务及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中,乌兰察布市瑞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上诉人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5269元,由被上诉人乌兰察布市瑞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440元,由上诉人母**负担3440元,被上诉人乌兰察布市瑞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7-08 |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