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连龙达盛海运有限公司 河北华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口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案按大连龙达盛海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11-02 |
| 发布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