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连龙达盛海运有限公司
河北华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本案按大连龙达盛海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11-02
发布日期 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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