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厦门承兆家具有限公司
厦门鑫腾兴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鑫腾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承兆公司支付鑫腾兴公司剩余货款318184.5元;2.承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鑫腾兴公司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承兆公司支付鑫腾兴公司剩余货款317528.5元;2.承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鑫腾兴公司为承兆公司的涂料供应商,自2017年4月至2020年11月陆续向承兆公司供应涂料,金额总计1126126元,有销售结算表、送货单、对账单、发票为证。截至2020年9月22日,承兆公司支付货款总计838606.5元,尚欠317528.5元未支付。鑫腾兴公司一再请求承兆公司支付剩余货款,承兆公司未能履行。经查,承兆公司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为维护鑫腾兴公司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

承兆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鑫腾兴公司为承兆公司的涂料供应商。2017年4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双方多次发生交易往来,鑫腾兴公司依约陆续向承兆公司供应涂料。

鑫腾兴公司共提交七份对账单,其中,承兆公司员工黄文洁在2020年4月、2020年5月、2020年6月的对账单上签字,承兆公司员工宋延华在2019年4月、2019年2月、2019年1月的对账单上签字。2020年5月的对账单载明:至上期结欠货款332069.5元,本期收货款25000元,合计结欠货款345089.5元;2020年6月的对账单载明:至上期结欠货款345089.5元,本期货款17172元,合计结欠货款362261.5元。2020年9月9日,双方最后一次对截至2020年7月的货款进行对账,2020年7月的对账单载明:2020年7月16日色板卡,数量-1390KG,单价0.5元,金额695元;2020年7月29日黑高光,数量404KG,单价15元,金额6060元。本期货款5365元(另手写备注:差265元),至上期结欠货款362261.5元,本期收货款20000元,合计结欠货款347626.5元,收货单位签章处手写备注:请以修改金额为准,另有手写内容:“2020-8-22色板卡,型号70×150,数量-6000,单价0.5,金额-3000;带字色板模具费,数量1副,金额-2100”。该份对账单有承兆公司员工签字确认。

鑫腾兴公司共提交四份结算表,其中2019年1月19日确认的结算表载明:截止2019年1月19日,贵司共欠我司货款金额为713287元,客户签字处有手写内容:“陈晓青,实欠672952.5(1/11支付40334.5),2019.1.18”;2019年4月4日确认的结算表载明:截止2019年4月3日,贵司共欠我司货款金额为631253.5元,郑碧雅在客户签字处签名确认;2019年8月6日确认的结算表载明:截止2019年8月6日,贵司共欠我司货款金额为519928.5元,何娟在客户签字处签名确认;另,2020年12月31日鑫腾兴公司根据各月对账单自行制作的结算表中载明:2020年7月发货金额5365元,2020年8月发货金额-5100元,2020年11月发货金额3108元,2020年11月发货金额-8350元。鑫腾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庭陈述,2020年8月,承兆公司退货,应扣减5100元;2020年9月、10月,双方没有发生交易;2020年11月,鑫腾兴公司送货3108元,承兆公司退货,应扣减8350元。

鑫腾兴公司提交了2019年1月11日至2020年9月22日期间承兆公司向其转账的13份银行回单,用途处均备注货款或某月货款,转账金额共计445024元,其中承兆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2020年9月22日分别转账支付20000元、195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追讨货款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鑫腾兴公司与承兆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约定及法律规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鑫腾兴公司提交的对账单、结算表、送货单、发票、银行回单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鑫腾兴公司与承兆公司之间存在多笔涂料买卖业务往来。关于双方2020年9月9日最后一次签字确认的对账单,其中载明“至上期结欠货款362261.5元”,该金额与2020年6月对账单所载结欠货款金额一致,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该对账单手写内容“2020-8-22色板卡,型号70×150,数量-6000,单价0.5,金额-3000;带字色板模具费,数量1副,金额-2100”以及2020年12月31日鑫腾兴公司自制的结算表所载内容“2020年8月-5100元”,结合鑫腾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庭陈述,本院认定,2020年7月货款为5365元,2020年8月22日退货应扣减货款5100元,则截至2020年9月9日本期货款实为265元(5365元-5100元),与对账单手写内容“差265元”一致,2020年7月17日兆承公司向鑫腾兴公司转账20000元,与对账单所载“本期收货款20000元”相对应,则截至2020年9月9日承兆公司尚欠货款342526.5元(362261.5元+265元-20000元)。根据2020年12月31日鑫腾兴公司自制的结算表,鑫腾兴公司自认2020年11月鑫腾兴公司送货3108元,承兆公司退货,应扣减货款8350元,本院予以照准。2020年9月22日承兆公司转账支付19500元,则承兆公司尚欠货款共计317784.5元(342526.5元+3108元-8350元-19500元),鑫腾兴公司主张剩余货款仅为317528.5元,本院予以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未对付款期限进行约定,应视为货到付款,承兆公司至今未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故鑫腾兴公司主张承兆公司支付货款317528.5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承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在查明事实后,可依法径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厦门承兆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鑫腾兴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752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62.93元,由厦门承兆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日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附录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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