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绥芬河龙运公路客运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绥芬河龙运公路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对关**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造成的王建鹏损失13662.77元承担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关**; 二、驳回关**的其它诉讼请求。 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 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3.92元,减半收取326.96,由关**负担256.18元,绥芬河龙运公路客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0.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25 |
| 发布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