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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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市中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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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市中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28259.97元(其中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9597.33元、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付8662.6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鉴定费700元;

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返还垫付款2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2元,由原告***承担112元,由被告***承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9-05
发布日期 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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