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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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铝业(中国)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肇庆亚铝工业城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四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的本金、利息、本金逾期罚息部分和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二、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四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第八项; 三、变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四初字第6号判决第一项中欠付利息的罚息计算方式为“亚洲铝业(中国)有限公司对其到期欠付的每笔人民币利息,分别根据发生欠息的实际天数,按照逾期罚息利率,向贷款人支付罚息”; 四、变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四初字第6号判决第二项为“亚洲铝业(中国)有限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支付银团费用23,002,000元,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支付银团费用4,278,000元,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份额)支付银团费用5,404,000元,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支行份额)支付银团费用901,250元,向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份额)支付银团费用2,702,000元”; 五、驳回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金钱给付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943,346.7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94,334.67元,由亚洲铝业(中国)有限公司、肇庆亚铝工业城管理有限公司、亚铝集团有限公司、迈飞有限公司、邝**、王**、黄**、黎*负担10,749,012.10元和诉讼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1,402.38元(亚洲铝业(中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亚洲铝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70,654.25元,由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48.1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2-07 |
| 发布日期 | 2022-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