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联创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中山市金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深圳市比亚迪电子部品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山市金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联创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签订编号为JSP201605011的《机器设备买卖合同》中1台JSP-25的C型单曲轴精密冲床【该冲床在深圳市比亚迪电子部品件有限公司内安装、调试并于2017年1月发生伤人事故】的买卖合同关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解除; 二、被告江苏联创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中山市金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退还货款49000元及其迟延付款利息损失(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被告江苏联创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从原告中山市金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处取回JSP-25的C型单曲轴精密冲床1台【该冲床在深圳市比亚迪电子部品件有限公司内安装、调试并于2017年1月发生伤人事故】(取货费用由被告自行负担); 四、被告江苏联创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中山市金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赔偿行政罚款20000元、伤者(刘永建)赔偿款150102.6元、伤残鉴定费3276元、诉讼费(刘永建一案)1302.5元、预期收益损失36000元、鉴定费及诉讼费8098元等经济损失合计218779.1元; 五、驳回原告中山市金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1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1011元,原告中山市金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0694元(已交),被告江苏联创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负担10317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