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人人家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鸿投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304民初521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安徽人人家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汲泉,改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鸿投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 原告***诉被告安徽人人家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鸿投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岳 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星晨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