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人人家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鸿投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304民初521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安徽人人家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汲泉,改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鸿投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

原告***诉被告安徽人人家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鸿投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岳 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星晨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1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